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78號
- 原告
- 王建智(即晴富土木包工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肇天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920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5652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17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56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二、就被告所提「民事異議狀」稱「原告尚有未完工之工程及多項瑕疵,經催告均不處理」等情,就此部分可具狀說明(並提供施工及現況彩色照片;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