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王建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78號 原 告 王建智(即晴富土木包工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肇天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920號),嗣被告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5652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17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56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二、就被告所提「民事異議狀」稱「原告尚有未完工之工程及多項瑕疵,經催告均不處理」等情,就此部分可具狀說明(並提供施工及現況彩色照片;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