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張於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94號 原 告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於正 訴訟代理人 朱慶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毅營造有限公司等三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1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應如期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