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友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勵載鴻、太吉投資有限公司、謝菁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友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勵載鴻 聲 請 人 太吉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菁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王郁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聲請。 檢查人之適宜人選(會計師、中部執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