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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07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王鏡明

聲請人
友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勵載鴻
聲請人
太吉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菁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王郁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聲請。

檢查人之適宜人選(會計師、中部執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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