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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2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昇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鳳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雅萍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補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4萬73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4600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呂雅萍(住彰化縣○○鎮○○里○○○街000巷00號)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影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遭提領之頁面之明細資料(並以紅線劃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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