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2號
- 原告
- 昇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鳳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雅萍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補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4萬73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4600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呂雅萍(住彰化縣○○鎮○○里○○○街000巷00號)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影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遭提領之頁面之明細資料(並以紅線劃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