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李新傑、黃美慧
- 原告文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恆大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59號 原 告 文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傑 訴訟代理人 陳宗元律師 被 告 恆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68萬82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6931元,請如期繳納。請提供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53號民事判決影本。 補清晰之原證6(匯款申請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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