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福國冷凍股份有限公司、吳國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福國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賢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后水產商行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 字第13577號),嗣被告異議而本件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9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167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6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