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號
- 原告
- 福國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國賢
- 訴訟代理人
- 賴宇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后水產商行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577號),嗣被告異議而本件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9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167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6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