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82號
- 原告
- 林淑玲
- 被告
- 岑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雖分別以數項聲明請求,但其經濟目的實屬同一,最終目的均在於訴請被告拆除建案「君品大苑-建國區」入口大門處之現有附屬設施後,再按銷售廣告所承諾之規格品質施作附屬設施,應僅課徵後者裁判費即足(參考附件三報價單)。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7萬9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572元,原告應如期繳納(原告固稱社區有七戶共有共用,惟乃其內部之事,不影響原告應繳之裁判費)。
二、原告應提出該處之地籍圖謄本正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原告單獨所有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詳細說明現今存在之附屬物,與原告主張之差異性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