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21號
- 原告
- 順昌導線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士晴
- 被告
- 李昆榮
李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113年1月21日裁定之第一項,應予補充、更正如下;原告應於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段000號房屋,依彰化縣地方稅局113.1.25函附房屋稅籍證明書,其現值為新台幣(下同)31萬9900元,加上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價額183萬5120元,兩者共計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215萬5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384元(原告若已繳前裁定暫定之裁判費1萬9513元,請再補繳差額新台幤28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