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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2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告
嘉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
法定代理人
吳俊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732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萬8426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萬4362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4萬38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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