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廖松岳、吳俊翰
- 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嘉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 告 嘉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兼上 法定代理人 吳俊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 度司促字第8732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萬8426元, 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萬4362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4萬38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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