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27號
- 原告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被告
- 嘉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732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萬8426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萬4362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4萬38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