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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官
    王鏡明

  • 當事人
    聯安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卓伯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55號 原 告 聯安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昱德 姚智中 江沛其 被 告 卓伯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7萬3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9萬49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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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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