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2 日
- 當事人聯安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劉昱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55號 原 告 聯安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昱德 姚智中 江沛其 被 告 卓伯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7萬3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9萬49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