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1號
- 原告
-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尚義
- 被告
- 侑熹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
- 法定代理人
- 許誠芳
- 被告
- 利錦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195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萬9190元+200萬元,共計411萬9190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萬1788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4萬12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