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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10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被告
逸寯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詹桀秩
被告
詹桀秩

黃誼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司促字第5576號),嗣被告等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以112年補字第556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8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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