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彭仕邦、逸寯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10號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被 告 逸寯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詹桀秩 被 告 詹桀秩 黃誼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司促字 第5576號),嗣被告等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以112年補字第556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 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8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