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
    李莉玲
  •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 原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嘉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法人白正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78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嘉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俊翰 被 告 白正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21,115元,及如附表所 示編號1至8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嘉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吳俊翰應連帶給付原告285,868元 ,及如附表所示編號9、10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100分之91,餘由被告嘉鑫精密模具有 限公司、吳俊翰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嘉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下稱嘉鑫公司)邀約被告吳俊翰、白正冬擔任連帶保證人(以下各稱其名),分別於:⑴111年12月5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 1年12月6日起至114年12月6日止,利息依月定儲利率加碼年利率3.56%機動計息(目前為年利率5.150%)。⑵111年12月5 日向原告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1年12月6日起至113年12月6日止,利息依月定儲利率加碼年利率2.18%機動計息(目前為年利率3.770%)。⑶110年12月1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 ,借款期間自110年12月3日起至113年12月3日止,利息依月定儲利率加碼年利率4.11%機動計息(目前為年利率5.70%)。⑷110年12月1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12月3日起至112年12月3日止,利息依月定儲利率加碼年利率2.73%機動計息(目前為年利率4.32%)。另嘉鑫公司於109年5月25日以吳俊翰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26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後以增補借據展延至113年3月27日,利息則依月定儲利率加碼年利率1.6%機動計息(目前為年利率3.190%)。嘉鑫公司於借款時,均與原告約定按月繳納本息,及逾期付息或清償本金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並按上開利率計息,及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 按上開利率10%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嗣嘉鑫公司於112年6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第5條第1款、第6款之 約定,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原告本金共3,306,9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 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即明。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簡易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借據暨約定書、增補借據、催告書及掛號郵件執據、放款利率查詢等件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3至109頁),核與 其主張相符,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許雅涵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約金 期 間 利 率 1. 163,434元 自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5.150% 自112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2. 653,736元 自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5.150% 自112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3. 286,331元 自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770% 自112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4. 1,210,810元 自112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770% 自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5. 147,594元 自112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5.70% 自112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6. 344,389元 自112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5.70% 自112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7. 10,740元 自112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4.32% 自112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8. 204,081元 自112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4.32% 自112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9. 28,589元 自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3.190% 自112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10. 257,279元 自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3.190% 自112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