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范馨元
- 法定代理人張榮森
- 原告陳岱岡
- 被告佶鼎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岱岡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佶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4,0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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