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王貴鋒
-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嘉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法人、吳俊翰、白正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1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 告 嘉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被 告 吳俊翰 被 告 白正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2年司促字第8646號), 嗣被告異議而本件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 以112年補字第679號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3269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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