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16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鋒
- 被告
- 嘉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被告
- 吳俊翰
- 被告
- 白正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2年司促字第8646號),嗣被告異議而本件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以112年補字第679號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3269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