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6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姚銘鴻

原告
繼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英豪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律師
被告
金億昌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國瑋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基於兩造間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請求不當得利,而依原告所提出之工程承攬合約爭議處理約定:「…如生訴訟,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可認本件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