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繼亮實業有限公司、羅英豪、金億昌精密有限公司、程國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6號 原 告 繼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英豪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律師 被 告 金億昌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國瑋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基於兩造間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請求不當得利,而依原告所提出之工程承攬合約爭議處理約定:「…如生訴訟,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可認本件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