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6號
- 原告
- 繼亮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英豪
- 訴訟代理人
- 黃志傑律師
- 被告
- 金億昌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國瑋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基於兩造間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請求不當得利,而依原告所提出之工程承攬合約爭議處理約定:「…如生訴訟,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可認本件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