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范馨元
- 法定代理人王貴鋒
-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宥銓金屬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宥銓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宥廷 被 告 陳弈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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