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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
    范馨元
  •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宥銓金屬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宥銓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宥廷 被 告 陳弈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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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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