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宏全鋼構有限公司、謝明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宏全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杰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鼎煬 許梁阿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係就本院判決之全部聲明不服,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