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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給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洪榮謙羅秀緞林彥宇
  • 法定代理人
    吳淑貞

  • 上訴人
    川品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張傳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6號 上 訴 人 川品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貞 被 上訴人 張傳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給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及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係於112年12月18日送達上訴人,故自112年12月19日起算上訴之20日不變 期間,並扣除4日之在途期間,上訴人至遲應於113年1月11 日以前提起上訴。惟上訴人遲至113年1月15日始提出民事上訴聲明狀到院,已逾上訴期間,應認上訴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羅秀緞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 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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