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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鍾孟容

上訴人
即原告
郭景棠
即原告
郭鈞富
即原告
許書榮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明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周翠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請求被上訴人再各給付上訴人等3人新臺幣(下同)2,937,816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813,448元(計算式:2,937,816元×3=8,813,4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4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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