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郭景棠
- 即原告
- 郭鈞富
- 即原告
- 許書榮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明家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周翠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請求被上訴人再各給付上訴人等3人新臺幣(下同)2,937,816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813,448元(計算式:2,937,816元×3=8,813,4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4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