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1號
- 原告
- 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子揚
- 被告
- 蔡瑪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的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協議所生之爭執涉訟,兩造約定由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清償協議書可稽;且被告具狀同意原告聲請移轉管轄(並稱:本件前已告過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