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李子揚、蔡瑪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1號 原 告 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揚 被 告 蔡瑪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的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協議所生之爭執涉訟,兩造約定由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清償協議書可稽;且被告具狀同意原告聲請移轉管轄(並稱:本件前已告過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