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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揚
被告
蔡瑪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的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協議所生之爭執涉訟,兩造約定由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清償協議書可稽;且被告具狀同意原告聲請移轉管轄(並稱:本件前已告過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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