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百事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暐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建宏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萬3,7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45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建宏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萬3,7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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