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百事美實業有限公司、王暐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百事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暐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建宏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萬3,7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