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6號 上訴即 被 告 仁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台勝 上列上訴人(被告)與被上訴人(原告林文忠、林永富)間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2萬322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