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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6號

給付分配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王鏡明

上訴即

被告
仁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台勝

上列上訴人(被告)與被上訴人(原告林文忠、林永富)間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2萬32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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