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6號
上訴即
- 被告
- 仁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台勝
上列上訴人(被告)與被上訴人(原告林文忠、林永富)間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2萬32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556號
上訴即
上列上訴人(被告)與被上訴人(原告林文忠、林永富)間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2萬32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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