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6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仁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台勝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文忠
林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9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