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仁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台勝 被上訴人 即原 告 林文忠 林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9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