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4號
- 上訴人
- 陳寶珠
- 被上訴人
- 蘇美嬌
陳漢中
徐佳紅
謝必泓
陳漢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05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1,4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634號
陳漢中
徐佳紅
謝必泓
陳漢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05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1,4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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