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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4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羅秀緞

上訴人
陳寶珠
被上訴人
蘇美嬌

陳漢中

徐佳紅

謝必泓

陳漢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05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1,4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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