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穩喬建設開發事業有限公司、廖國雄、江柏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86號 原 告 穩喬建設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雄 被 告 江柏蒼 江偉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