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李莉玲
- 原告穩喬建設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江柏蒼、江偉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穩喬建設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江柏蒼 江偉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74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駁回上訴,特為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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