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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8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謝仁棠

上訴人
即被告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盛整合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3,51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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