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廖武井、艾迪爾動力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蔡文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16號 原 告 廖武井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被 告 艾迪爾動力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文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聲明①被告艾迪爾動力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將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房 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②被告連帶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207,000元及遲延利息,及③被告連帶給付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本件上開聲明③部分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加計請求租金207,000元核定。經本院囑託鼎諭不 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由賴永城不動產估價師鑑定結果,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1,331,52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38,524元(計算式:1,331,524元+207,000元=1,538,52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7,380元, 應補繳8,8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