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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4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詹秀錦

原告
盛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慈峰
訴訟代理人
魏廷軒
被告
李子珅即駿珅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禁止魏廷軒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魏廷軒,前雖曾經本院許可其代理,惟因非律師,對於開庭後應向法院陳報或更正之事項,有拖延或多所錯誤情事,嚴重延滯訴訟程序,故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應以裁定撤銷本院之前之許可,並禁止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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