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41號
- 原告
- 盛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慈峰
- 訴訟代理人
- 魏廷軒
- 被告
- 李子珅即駿珅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禁止魏廷軒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魏廷軒,前雖曾經本院許可其代理,惟因非律師,對於開庭後應向法院陳報或更正之事項,有拖延或多所錯誤情事,嚴重延滯訴訟程序,故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應以裁定撤銷本院之前之許可,並禁止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