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胡潤澤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合駒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萬1,0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7,77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85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萬1,0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7,77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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