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黄柏誠、誠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蔡文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58號 原 告 黄柏誠 訴訟代理人 何志恆律師 被 告 誠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文凱 被 告 蔡文凱 蔡明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弘明律師 被 告 蔡文家即蔡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1頁第3行關於「黃柏誠」之記載,更正為「黄柏誠」。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對卷內原告提出之歷次書狀及委任狀等件均記載原告姓名為「黃柏誠」(見本院卷第11、135、147頁),原判決據此記載原告姓名為「黃柏誠」,並無違誤。然經核對原告於本件判決後之民國113年4月17日提出之民事聲請更正判決狀附件身分證照片截圖,原告姓名正確應為「『黄』柏誠」,本 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