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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范馨元
  • 法定代理人
    蔡文凱

  • 原告
    黄柏誠
  • 被告
    誠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人蔡文凱蔡明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58號 原 告 黄柏誠 訴訟代理人 何志恆律師 被 告 誠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文凱 被 告 蔡文凱 蔡明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弘明律師 被 告 蔡文家即蔡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1頁第3行關於「黃柏誠」之記載,更正為「黄柏誠」。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對卷內原告提出之歷次書狀及委任狀等件均記載原告姓名為「黃柏誠」(見本院卷第11、135、147頁),原判決據此記載原告姓名為「黃柏誠」,並無違誤。然經核對原告於本件判決後之民國113年4月17日提出之民事聲請更正判決狀附件身分證照片截圖,原告姓名正確應為「『黄』柏誠」,本 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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