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58號
- 原告
- 黄柏誠
- 訴訟代理人
- 何志恆律師
- 被告
- 誠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蔡文凱
- 被告
- 蔡文凱
- 被告
- 蔡明忠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弘明律師
- 被告
- 蔡文家即蔡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1頁第3行關於「黃柏誠」之記載,更正為「黄柏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對卷內原告提出之歷次書狀及委任狀等件均記載原告姓名為「黃柏誠」(見本院卷第11、135、147頁),原判決據此記載原告姓名為「黃柏誠」,並無違誤。然經核對原告於本件判決後之民國113年4月17日提出之民事聲請更正判決狀附件身分證照片截圖,原告姓名正確應為「『黄』柏誠」,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