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誠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蔡文凱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黄柏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