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誠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蔡文凱、黄柏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誠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文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黄柏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