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 原告
- 尚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啓贊
- 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律師
- 被告
- 楊啓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彰化市西門口段508之12、508之13、508之14、508之15、508之16、508之17地號土地及同段6241建號建物應有部分均2分之1(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本院囑託鼎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由賴永城不動產估價師鑑定結果,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666,495元乙情,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666,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0,696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254,440元,應補繳256,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