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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王鏡明

上訴人即

被告
漢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雨霖

上列上訴人(被告)與被上訴人(原告)峻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3萬6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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