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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姚銘鴻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方
被告
晶傳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李維勝
被告
何慧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1項關於「給付」之記載,應更正為「連帶給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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