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瑪莉
- 訴訟代理人
- 陳義方
- 被告
- 晶傳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李維勝
- 被告
- 何慧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1項關於「給付」之記載,應更正為「連帶給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