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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羅秀緞

原告
吳妙英
原告
許敏修
原告
林麗純
原告
林純芳
原告
張秀霞
原告
林月雲
原告
黃乃玫
原告
戴子鈞
原告
曾悅綾
原告
李惠玲
原告
趙惠如
原告
陳香瑾
原告
楊敏妙
原告
陳耀仁
原告
廖浩欽
原告
楊振杰
原告
郭坤昌
原告
郭孟倉
原告
王釧如
原告
李文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國竣律師
複代理人
洪瑋彬律師
被告
瑞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明
被告
順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黄瑞彬

葉長發

王復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50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其所有社區建物係被告建造出售,因部分地上物占用國有土地,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對原告及瑞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等起訴請求拆屋還地及給付補償金(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50號),原告因此須承購國有土地,或敗訴確定時須負擔拆遷費用等,故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害。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上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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