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东莞市捷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郑佑群、美麗氫水科技有限公司、張武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0號 原 告 东莞市捷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郑佑群 被 告 美麗氫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武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麗氫水科技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58,119.57元,折合新臺幣10,997,852元(以民國112年4月7日起 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折算新臺幣30.71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8,8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