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6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泰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友欽
- 被 上訴人
- 即 原 告 蔡淑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係就本院判決之不利部分聲明不服,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3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