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許寶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寶秀 許寶彤 楊誠通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世貿國際花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政 原 告 羅秋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50,000元,應徵裁判費112,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