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楊翊安即楊軍九之繼承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楊翊安即楊軍九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庭法官 李昕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01號 編 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2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3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4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5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6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7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8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9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 14 010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 800 011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0 1 264 012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0 1 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