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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張佳燉

聲請人
立業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晉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1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喜盈服裝有限公司林寶環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彰化分行 111年5月31日 26,880元 XA0000000  002 喜盈服裝有限公司林寶環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彰化分行 111年5月31日 76,280元 X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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