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115號
- 聲請人
- 周忠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即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1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發布日期之翌日起3個月,而依聲請人所提出該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之發布日期為民國111年3月11日,是至111年6月11日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聲請人本應於111年9月11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112年6月30日方為聲請,已逾法定期間,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佳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1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源隆行 陳昭幸 台中商業銀行埤頭分行 111年2月25日 33,000元 BT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