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鐘源奇即建耀模具加工社、林麗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鐘源奇即建耀模具加工社 代 理 人 林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法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17號 編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常耀興業有限公司 黃永耀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鹿港分行 111年4月12日 34,600元 TX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