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灃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洪銘利、黃美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灃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銘利 代 理 人 黃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莊何江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隆益金有限公司陳隆鑫 彰化區漁會信用部 112年5月30日 759,228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