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7號
- 聲請人
- 灃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銘利
- 代理人
- 黃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隆益金有限公司陳隆鑫 彰化區漁會信用部 112年5月30日 759,228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