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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姚銘鴻

聲請人
鍾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育新 88NX0000000-0   760 戶號2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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