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梁世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梁世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庭法官 李昕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1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摩特動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1 1000 002 摩特動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1 1000 003 摩特動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1 1000 004 摩特動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1 1000 005 摩特動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1 1000 006 摩特動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1 1000 007 摩特動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1 1000 008 摩特動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1 1000 009 摩特動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1 1000 010 摩特動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1 1000 011 摩特動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1 1000 012 摩特動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1 1000 013 摩特動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 1 947 014 摩特動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 1 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