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聚亮國際有限公司、林明勲、鄭仕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聚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勲 代 理 人 鄭仕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庭法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7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詠星興業有限公司 柯嘉信 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分行 112年3月10日 95,550元 S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