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1號
- 聲請人
- 鑫田鋼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營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次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
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
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5號裁定
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則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
符,應准予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9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1 達鴻精工 股份有限公司 楊溢哲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彰化分行 112年7月5日 41,433元 AL3364241 2 宇申電機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謝玉鋒 台中商業銀行 彰化分行 112年6月30日 10,500元 CAA6018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