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建忠即忠尚工程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陳建忠即忠尚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9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詠承建設有限公司 李梅華 三信商業銀行員林分行 112年7月12日 252,000元 PA0000000